“營改增”屬于我國結構性減稅政策范疇,主要是在勞務與商品流轉過程中采取全面性的增值稅體制,改變原有“營增并行”的稅收制度的局面。通過將重復征稅體制消除,能夠使企業的稅收成本有所降低,提高企業核心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但是從多個電力施工企業“營改增”試點來看,現行稅收改革體制,未能有效減輕電力施工企業稅負,甚至增加了企業稅負。因此,如何正確面對“營改增”帶來的沖擊,采取有效的應對政策,降低稅收風險,成為電力企業研究的重要課題。本文以A電力施工企業為例(以下簡稱“A公司”),簡述 “營改增”的影響,并提出有效的應對措施。
一、“營改增” 對電力施工企業影響
(一)重復征稅方面
隨著“營改增”稅收體制在A公司的實施,其在消除重復征稅上起著關鍵性的作用。首先,能夠解決該公司在工程分包中存在的重復征稅問題,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很多電力施工企業常以聯合投標方式,取得中標,然后再進行工程分包,建設企業不與分包企業簽訂相關施工合同,使得電力施工企業必須自主繳納稅金,并容易出現重復征稅現象。隨著“營改增”體制的實施,能夠用進項稅將銷項稅抵消,提高稅收規范性,避免重復征稅現象。其次,A公司需在采購環節上繳納一定的增值稅,而在流通環節上則需繳納相應的營業稅,當工程施工后則又要繳納一定營業稅,使得電力施工企業很多環節上都有重復征稅問題。自“營改增”實施后,重復征稅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二)技術設備方面
A公司下設有機具租賃公司、金屬結構加工廠、調整試驗所及輸變電運檢公司等,能夠為企業提供良好的施工設備,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但施工設備在固定資產所占比例較高,在稅收體制改革前,該公司在設備采購上的進項稅難以抵扣,導致設備成本過高。
(三)業務收入方面
“營改增”前,A公司營業稅征收主要以電力施工工程造價成本來扣除相關能抵扣工程項目作為征稅依據。如下表1所示,該公司征收的營業稅中,能夠抵扣項目僅有勞務分包費,而設備、材料等費用未包含其中,若工程項目造價合同定額為3000萬元,那么企業收入則為3000萬元,這時以營業稅作為工程項目價內稅,其運算結果為:(3000-600)×3%=72萬元。在該公司實行“營改增”后,則以增值稅作為工程項目價內稅,在計稅運算過程中應扣除增值稅相關工程造價,增值稅稅率設定為11%,其收入運算結果為:3000÷(1+11%)=2703萬元,企業收入大大減少。
(四)業務成本方面
1、材料費
“營改增”前,我國營業稅相關條例表明,納稅人所提供的營業額主要包含材料費、設備費、動力價款及其他物資費等,但是不包含建設業主所提供的相關設備價款,即甲方供設備無需征收營業稅,而施工單位在采購上產生的設備價款,則要征收營業稅。而“營改增”后,若電力施工企業設備、材料由規模較小廠商供應,只能獲取3%的抵扣進項稅額,若由規模較大廠商供應,則能夠獲取17%的抵扣進項稅額。
2、人工費
現階段電力施工企業人工費在總造價中占有大約30%比例,“營改增”前,能夠將人工費稅收抵扣,即勞務分包稅收抵扣。依據我國營業稅相關規定,電力施工勞務企業可依據工程勞務分包總額征收3%的營業稅,而總包企業則可依據分包企業所提供票據扣除部分營業稅。從表1可知,企業在工程項目中能夠扣除營業稅額計算結果為:600×3%=18萬元。“營改增”后,企業如果與普通納稅人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合同,能夠扣除部分進項稅額。若征收增值稅稅率為11%,其進項稅額扣除計算結果為:600÷(1+11%)×11%=59萬元。
3、運輸費
從2013年8月1日起,四川省被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依據《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說改征增值稅試點后發票票種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文,及《關于啟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4號文的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統一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由于A公司涉及的運輸業務較多,此部分稅率比過去高,稅負比過去大,增加了企業成本。
(五)電力試驗方面
“營改增”前,企業電力試驗需征收全額營業稅,成本費用不會對征收稅額造成影響,電力試驗營業稅計算公式為:營業額×稅率。“營改增”后,從表1可知,企業在電力試驗上屬于普通納稅人,可扣除6%的進項稅額,計算結果為:(150+50)÷(1+6%)×6%=11萬元。從企業凈利潤來看,企業利潤與稅負均有所提升,也有所下降,這與企業成本結構與稅收優惠有著直接聯系。
二、“營改增”應對措施
(一)加大“營改增”宣傳力度
“營改增”體制實施后,電力施工企業必須加大稅改宣傳力度,開展稅改培訓工作,以提高財務人員對稅改政策的認識,對銷項稅款進行準確核算,并明確可扣除進項稅款,確保可扣除進項稅額的實現。再者,財務人員必須掌握增值稅票據取證、扣除等環節,才能在工程項目投標運算與合同采購中取得良好的收益。
(二)選擇適宜供應廠商
材料成本在整個電力建設項目中占據60%的比例,而企業稅負與進項稅抵扣有著直接聯系。“營改增”體制實施后,電力施工企業必須轉變思想,選擇適宜供應廠商,不能只注重材料價格,應要求供應廠商提供材料采購票據,才能獲取更多的抵扣進項稅額。若供應廠商是普通納稅人,可要求其提供相關的增值稅票據,以扣除部分進項稅額。
(三)做好企業稅收籌劃
“營改增”體制實施后,電力施工企業需對企業實際情況進行充分考慮,選擇適宜稅收籌劃點,并制定完善的稅收籌劃方案。若電力企業為普通納稅人,可選擇簡易計稅方式進行納稅,稅率設定為3%,但不能扣除相關的進項稅額。很多企業認為稅率越低,稅負就越輕,其實不然,應對企業抵扣稅率進行充分考慮。若企業未對所得稅進行考慮條件下,將企業不含稅部分的銷售額設定為A,其抵扣稅率則為8%,企業需征收增值稅計算公式為A×(11%-8%)=A×3%,其計算稅負結果與簡易計稅結果相一致。由此表明,若抵扣稅率在8%以下,簡易計稅法產生稅負較輕,若抵扣稅率在8%以上,簡易計稅法產生稅負較重。
隨著“營改增”體制的實施,不僅給電力施工企業帶來了良好的發展機遇,同時帶來了巨大的改革挑戰,這就要求電力施工企業必須正確認識到“營改增”利弊,并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才能降低稅負風險,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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